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8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文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和解書內容並未有利息之約定,故請釋明自和解書訂立日之翌日起(即自民國92年4月29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否則,僅得請求清償期屆至後之遲延利息。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文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