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瑞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莉雯 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