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44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羅正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羅正朋於民國102年8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4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正朋│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109,694元││3月3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正朋│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4年4│││109,694元││4月30日起││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6元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