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69號債權人 陳風欽 債務人 龐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769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168,000元│自民國103年4月23日起│按年息6%計算│├──┼───────┼────────────┼───────┤│002│201,000元│自民國103年4月28日起│按年息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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