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溪順 債務人鴻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鐘 法定代理人 張吉久 法定代理人 張瑞銘 債務人富相環保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裕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富相環保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1月7日簽發,並經債務人鴻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以華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三紙,面額分別為新臺幣200,000元(號碼為HD0000000)、新臺幣200,000元(號碼為HD0000000)及新臺幣200,000元(號碼為HD0000000),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月7日提出交換,均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憑,債務人等分別為該支票之發票人及背書人,依法應負連帶償還票款及其利息之責任。因此聲請人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限其如數清償票款及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富相環保工│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200000│業有限公司│1月07日起│││││元│││││├──┼───┼─────┼──────┼──────┼───────┤│002│新臺幣│富相環保工│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200000│業有限公司│1月07日起│││││元│││││├──┼───┼─────┼──────┼──────┼───────┤│003│新臺幣│富相環保工│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200000│業有限公司│1月07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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