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慶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7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慶章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肆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就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更正為「意圖營利,並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單一包括犯意」。
二、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4張,係當場賭博所用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淑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74號被告黃慶章男62歲
住彰化縣員林鎮振興里○○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慶章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1年3月17日起迄同年10月底某日止,提供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振興里○○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充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以香港六合彩開出之中獎號碼為依據,每簽賭1注為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價格,提供簽注俗稱「2星」、「3星」、「4星」、「特別號」之賭博方式(即簽注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相同2碼、3碼等,依此類推,即為中獎),與不特定之賭客對賭,以核對每期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號碼者,「2星」每簽中1注可得57倍彩金,「3星」每簽中1注可得570倍彩金,「4星」每簽中1注可得7500倍彩金,「特別號」每簽中1注可得36倍彩金;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黃慶章所有。嗣於101年12月20日16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供賭博用之簽注單4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慶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黃賴秀雲 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簽注單4張及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6張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其所犯上開3罪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簽注單4張,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檢察官林子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蕥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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