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邱錦芬 被告 沈宗慶
賴英蕙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4年度竹簡字第141號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江宜穎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