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原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文明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謝孟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辯護人」部分漏未記載,應補充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謝孟儒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辯護人」部分漏未記載,顯應補充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謝孟儒律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以,依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