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李存富
李育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被告 李國禎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蔡英雌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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