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 鄒寶蓉
黃素美 (即 薛炳笙 之承受訴訟人) 張阿撰 林士雄 駱文玲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黃朝枝 原告 王金寶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聰洋 原告 陳錦龍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劉翠華 原告 張月照
陳芳蘭 吳光文 吳張玲瑛 謝瑞員 盧 郭美賢 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被告 鄭惠信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 律師被告 鄭惠升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被告 吳惠閔 共同監護人 吳惠雅
吳惠鐘 吳惠升 鄭惠信受告知人盛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功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