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 鄒寶蓉
黃素美 (即 薛炳笙 之承受訴訟人) 張阿撰 林士雄 駱文玲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黃朝枝 原告 王金寶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聰洋 原告 陳錦龍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劉翠華 原告 張月照
陳芳蘭 吳光文 吳張玲瑛 謝瑞員郭美賢 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被告 鄭惠信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 律師被告 鄭惠升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被告 吳惠閔 共同監護人 吳惠雅
吳惠鐘 吳惠升 鄭惠信受告知人盛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功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周嫣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