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6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柏銘 被告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被告 張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54,953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262,4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261,948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2年10月1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2年10月16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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