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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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保證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42號原告 周隆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美珠 間返還租賃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就同一事件,前曾聲請調解,於民國102年1月24日因相對人未到場而視為調解不成立。原告於102年11月6日始提起本件訴訟,非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所定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之期限內,不得以所繳調解聲請費扣抵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