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9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丁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10月3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