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43號聲請人 賴嘉玲 相對人 廖玉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玉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轉介兩造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轉介單內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希望相對人賠償之金額。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