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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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再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簡字第3號再審原告 江昱 再審被告 賴錦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15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10月19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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