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 鄭美滿 被告 劉秀珍
149巷72號 劉欽源 劉錦垙
段399巷10弄2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劉秀珍、劉欽源及劉錦垙之被繼承人為何人,其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債務人 劉錦峯 之應繼分為何。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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