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