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㈠原告甲○○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佰
捌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零貳元。
㈡原告乙○○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一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