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9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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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祿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拾點壹貳公克)沒收銷毀。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如主文所示之物係被告林永祿(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持有,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