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九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己○○
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實際僅支出新台幣(下同)五百零一元,贅列一百六十一元應予剔除外,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四萬五千四百五十三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五百零一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二百三十八元││├───────────┼──────────────┼───────────┤│合計│四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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