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87號聲請人 高瑪玲 相對人 高伯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79年9月12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84年9月1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台北縣○○鎮○○段新厝小段8、8-2、7、8-6等4筆土地及其上3049、3048建號等不動產設定債權額30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於101年2月25日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將原債務人 高四坪 變更為義務人兼債務人高伯君,並部分塗銷抵押權擔保之不動產。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提出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787│新北市淡水區原│新北市淡水區長│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1.46│平台:4.71│全部│││││德路3號│興段1160、1161│5層樓房│騎樓:17.6││││││││地號││合計:59.06││││││││││││││││││││││││├─┼──┼───────┼───────┼──────┼───────┼─────┼──┼─┤│2│1796│新北市淡水區原│新北市淡水區長│鋼筋混凝土造│二層:105.66│陽台:3.96│全部│││││德路1之1號│興段1162、1163│5層樓房│合計:105.66││││││││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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