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社區管委會公告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 江梓桐 被告桃園縣龜山鄉九揚香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世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區管委會公告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7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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