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36號債權人鍾寶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國永、葉美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負責之法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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