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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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劉桂美 被告 王長安 (原名 王秉鈺
雙和企業社(即僑福房屋花蓮店)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曉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4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長安(原名王秉鈺)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劉桂美對其及其僱用人雙和企業社(即僑福房屋花蓮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許芳瑜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汪郁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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