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73號原告 王洪秀蓮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蓁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吳英慈 被告 葉家濬
葉皇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沈柏樺附表:應予更正部分┌──┬──────────┬─────────┐│編號│原判決所載│更正欄│├──┼──────────┼─────────┤│1│判決書第10頁第2行所│「所共有616土地」│││載「所共有611土地」││├──┼──────────┼─────────┤│2│判決書第10頁第23行所│「葉皇延」│││載「 葉煌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