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自強文具工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元 代理人 黃國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方毓涵┌─────────────────────────────────────────────┐│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 鄒素娟 即 欣正 和│花蓮一信建國分│106年7月5日│43,753元│0000000│7715│││文具行│社│││││├──┼───────┼───────┼───────┼───────┼─────┼────┤│002│ 林智福 即 良友文 │花蓮二信中山分│106年7月10日│123,403元│0000000│00000000│││具行│社││││016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