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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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62號上訴人 林明寬 被上訴人 蕭振銘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以上當事人間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