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8號原告 張進明
張坤溢 被告 謝邦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7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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