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原告建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軒 被告 劉元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8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尚安雅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