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10號上訴人 潘永蓉 被上訴人 李勝榮
李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