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01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萍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之正本內,關於判決日期欄之部分,有如
主文所述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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