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告 宋滿祥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被告 林文敏
林文國 宋雲進 宋柏享 劉才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5,08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717㎡×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原告權利範圍8013/10000=4,265,08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