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24號上訴人 陳正昌 被上訴人 曾翠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5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9年6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詞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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