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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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典字第一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九號判決對甲○○所為緩刑貳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自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止,連續犯下三件竊盜案,再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同年四月一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上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十九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