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伍佰叄拾伍萬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伍元。
二、系爭四筆土地之現況照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