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命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五七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保護管束期滿,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零點二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將海洛因命列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號,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0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三號偵查卷第十一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認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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