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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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本票,本院將宣告該本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趙崇彬~F0~T40┌──────────────────────────────────────────────────────┐│本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褔誼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竹南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貳拾捌萬壹仟元│MU七二0一七一││││司甲○○││││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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