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建業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洪若純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27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199號、104年度偵字第12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建業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楊建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4年12月10日予以羈押(見本院卷㈡第326頁),顯見被告已無非予羈押不能進行追訴、審判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林怡伸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