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66號原告 楊義湧 被告智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萬玖仟參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