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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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義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義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義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03年6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6年1月13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①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1年4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嗣經撤銷假釋,而應執行殘刑1年5月又17日;②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殘刑1年5月又17日、有期徒刑1年10月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1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7661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6年8月2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7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