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97號
原告丙○○
乙○○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
丁○○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繳裁判費折
合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請求權之法律關係及損害賠償額之計算方法及依據,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