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34號原告 殷久都 被告 鍾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53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