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 陳益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弘昌 建築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101年10月8日陳述意見狀所補正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