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八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再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北交簡字第三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