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 洪素娥
吳詠緹 陳梓欣 吳志文 王榮文 前列五人共同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
方文賢 律師被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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