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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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士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志展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判命上訴人應將附表所示房屋及土地之所有權依「被告應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欄所示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各該部分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詳如附表所示,有天易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99-278頁)。上訴人聲明求為廢棄,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504,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瑋桓法官王沛元附表編號類別地號或建號目前所有權登記情形被告應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新臺幣)房屋門牌號碼1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被告:3分之2 林政德 :3分之13分之141,220,667元2房屋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坐落編號1土地上)被告:2分之1林政德:2分之16分之128,022元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4樓(簡稱系爭長安東路房屋)3房屋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坐落編號1土地上)被告:全部3分之1255,966元臺北市○○區○○街00○0號1至4樓及地下層(簡稱系爭天津街房屋)合計41,504,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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