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對失蹤人冀炳光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冀炳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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