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91號異議人 蘇偉鴻
蘇偉玄 異議人與聲請人 蘇銘興 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出異議,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異議人蘇偉鴻、蘇偉玄簽名或蓋章之異議狀原本(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提出之民事異議狀,未有異議人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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