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有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有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有偉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誤載為「108/8/30」,應更正為「108/8/24~108/9/2」、附表編號7之「宣告刑」欄誤載為「有期徒刑1年1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經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8月;附表編號3所示10次詐欺取財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審訴字第2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5至6所示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32、4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
7至11所示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均在108年7月至9月間,時間密集,罪質相同,揆諸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並審酌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1年4月、附表編號7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10次)│├────────┼────────┼────────┼────────┤│犯罪日期│108/07/16│108/08/24~108/9│108/07/16~108/07││││/2│/21│├────────┼────────┼────────┼────────┤│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北地檢10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8051號│偵字第23800號等│偵字第26767號等│├───┬────┼────────┼────────┼────────┤││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9年度審訴字第││││1779號│2525號│2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12/11│109/03/10│109/05/26│├───┼────┼────────┼────────┼────────┤││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訴字第│109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779號│2525號│264號││├────┼────────┼────────┼────────┤││判決確定│109/01/30│109/04/13│109/07/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01號│執字第6055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75號(判│││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177號(編│處應執行有期徒刑│││號1、2業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年10月)│││22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08/28│108/08/22~108/08/26│├────────┼────────┼─────────────────┤│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8年度│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5186號、││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9293號│109年度偵字第2576號│├───┬────┼────────┼────────┬────────┤││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09年度審訴字第232、466號││││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05/27│109/07/30│109/07/30│├───┼────┼────────┼────────┼────────┤││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09年度審訴字第232、466號││判決││10號│││├────┼────────┼────────┬────────┤││判決確定│109/07/09│109/09/09│109/09/0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939號(編│││執字第4367號│號5、6業經新北地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32、4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2次)│├────────┼────────┴────────┴────────┤│犯罪日期│108/07/12~108/07/13│├────────┼──────────────────────────┤│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386號、25338號││年度及案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09年度審訴字│109年度審訴字第││││694號│694號│6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06/11│109/06/11│109/06/11│├───┼────┼────────┼────────┼────────┤││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09年度審訴字第│109年度審訴字第││判決││694號│694號│694號││├────┼────────┼────────┼────────┤││判決確定│109/11/03│109/11/03│109/11/0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459號│││(編號7至11業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3次)││(6次)│├────────┼────────┴────────┼────────┤│犯罪日期│108/07/12~108/07/13│108/07/14~108/07││││/20│├────────┼─────────────────┼────────┤│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386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年度及案號│、25338號│偵字11360號等│├───┬────┼────────┬────────┼────────┤││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09年度審訴字│109年度金訴字第││││694號│694號│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06/11│109/06/11│109/09/30│├───┼────┼────────┼────────┼────────┤││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09年度審訴字第│109年度金訴字第││判決││694號│694號│56號││├────┼────────┼────────┼────────┤││判決確定│109/11/03│109/11/03│109/11/0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459號│士林地檢110年度│││(編號7至11業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執字第282號│││4年)│(編號12至15業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17次)│(8次)│(2次)│├────────┼────────┴────────┴────────┤│犯罪日期│108/07/14~108/07/20│├────────┼──────────────────────────┤│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60號等││年度及案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09年度金訴字第│109年度金訴字第││││56號│56號│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09/30│109/09/30│109/09/30│├───┼────┼────────┼────────┼────────┤││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09年度金訴字第│109年度金訴字第││判決││56號│56號│56號││├────┼────────┼────────┼────────┤││判決確定│109/11/03│109/11/03│109/11/0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2號│││(編號12至15業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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