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告映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陳絲倩 律師被告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在新竹縣關西鎮,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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